历史上由养父养子相继相承的宦官家族以唐朝中后期的杨家最为典型。这一家族自唐德宗贞元年间任职左神策军中尉的杨志廉开始,五代养父养子先后相继活跃于权力核心,时间长达一百多年,号称&ldo;世为权家&rdo;。其中以&ldo;守&rdo;字排行的杨氏第五代养子,仅史书所载且能名职对应者即有数十人之多,如杨守立任天威军使,杨守信任商州防御史,杨守贞任龙剑节度使,杨守亮任兴元节度使,杨守宗任忠武节度使,杨守忠任洋州节度使等等。其他有姓名无职务或有职务难考姓名者更难以计数,《旧唐书&iddot;杨复光传》称其养子以&ldo;守&rdo;为名者数十人,皆为牧守将帅;《新唐书&iddot;杨复恭传》更称其养子六百人,监诸道军,天下威势,举归其门。
除了上述几种情形之外,在自宫的庞大队伍中还有一些不谙世事的幼童。他们或是被父兄送入净身作坊,或是由人贩子卖给净身作坊,所占的比例应该也不会太小。这些幼童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和独立生存的能力,因而把握不了自己的命运,一切听任摆布。正因如此,这些人历经磨难长大后,往往十分憎恨自己的父兄,把自己的一切苦难都归咎于父兄的狠心和狠毒。至于那些被唯利是图的人贩子拐骗而来的幼童,从小就失去了与家里的联系,像飘萍一样随波逐流,了其一生,他们甚至长大后都不知道该去恨谁。
由于自愿净身为宦官的人日益增多,至晚自五代十国时起,历朝的京城中都曾出现过持刀阉人的特殊职业。一些人把替人净身当成了自己谋生和致富的手段,并渐渐有了固定的地点,形成了自己的行规。前文述及的清朝光绪年间北京城内专门替人净身、实施阉割手术的&ldo;毕五&rdo;家与&ldo;小刀刘&rdo;家,其家主都是朝廷现职官员,他们每年按四季,每一季给总管内务府进四十名太监。净身一类的烦琐手续全由两家包办。
宫刑与自宫(4)
明清时代自愿接受净身的人先要到固定的场所报名,时称&ldo;挂档子&rdo;,然后要经过坊主的审查,主要是看相貌、身段、言谈举止,对那些已经成年,相貌丑陋或不够机灵的人,一般不给手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容貌俊秀、聪明伶俐的人入宫以后容易得到皇帝、后妃的喜欢,在经济和权势上也容易有出头之日,所以作坊主愿意为这些人做手术。相反,那些面相不雅又不甚伶俐的能够进宫就是他们的造化,进了宫也往往很难生存。当然,专门替人阉割者干这营生是为了赚钱,对那些义无反顾、坚持自宫的人,他们也不会与之为难。实施阉割手术之前,一般要交纳手术、疗养、饮食、医药等诸多费用,统算起来总有百八十两银子。许多自宫的人身无分文,交纳不起,便要立下字据,找好担保人,待进宫以后按月薪偿还。一些进了宫的太监混得不怎么好,这笔债十几年都还不清。
从朝廷的角度看,大致上历朝都规定凡自愿阉割者皆须报经官府批准,并严禁官民自行阉割。宋代规定凡是自愿净身的人必须先到兵部报名。兵部选择其中相貌端正、聪明灵秀之人,择吉日实施阉割手术。兵部记载阉割的日期,上奏以后以备日后查验。被阉割的人伤好后经过查验,然后再经一定的考核程序方可择优送入宫廷。民间若有私自阉割者,一经查实,予以严惩。
明、清时代朝廷对日益庞大的自宫人群仍持否定态度,并时常下旨严禁。明朝多次严令禁止自宫。明初自宫求职的人并不很多,宦官一职还没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因而问题并不突出。明仁宗时,自宫的人开始成批出现,仁宗下令将他们发配到极地充军戍边。明宣宗时,有九位来自山西的人自宫为宦人,投身晋王府。宣宗得报以后下令法司逮治。景泰时期,朝廷破例接纳了一批自宫的人入宫为宦官。此例一开,致使自宫人数迅猛增加。他们成群结队,纷纷拥来,紫禁城外总是聚集着成百上千的自宫者,哄闹着硬是要求进入皇宫服役。朝廷无奈之下,接连下令严禁自宫,称此辈逆天悖理,自绝其类,且又群聚喧扰,应治以重罪。对已经自宫者,则不许他们在王府潜住,不许逗留京师,违者处以死罪,并责令地方官将一切自宫者都遣送原籍当差。
明孝宗时禁止自宫的条文编进了具有法律意义的《明会典》,明确规定自宫者属于&ldo;不孝&rdo;之罪。在古代人看来,身体发肤受自父母,孝首先意味着应保全身体发肤,而毁坏身体发肤的阉割自然属不孝。孟子尝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自宫者失去了生育能力,这必然影响到家族血统的延续,所犯之罪乃是不孝之大者。中国古代历朝都标榜以&ldo;孝&rdo;治天下,不孝有悖伦理道德,必然要予以严惩。所以《明会典》中的条文明确规定,自宫者要施以最重的刑罚:大辟。
但奇怪的是,中国古代的法律条文和具体执行有时候完全是两码事。明代自孝宗时颁布了严禁自宫的律令后,自宫者依旧不断,历史上却鲜见将自宫者处死的记载。对于自宫者的处理,每次都是以皇帝的最新诏书为法令,而皇帝往往在每次颁发的诏书中,狠狠指斥一番自宫的不孝行为之后,又例行公事似的说明不忍将他们绳之以法,以示皇帝对子民的无边恩德。遗憾的是,皇帝们的这种有法不行的举动,最终致使那些律令变成了废纸,所有条文形同虚设,自宫者依然故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