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进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和计划,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早在1967年,罗共针对经济管理和计划工作中存在的过分集中及由此产生的主观主义和唯意志论等现象,作出了关于完善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原则决定。根据这个决定,给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扩大了企业在制定计划、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中的权限和职能。但是,在贯彻过程中,旧的管理体制中过分集中,不够注意讲究经济效益,劳动报酬办法还不能更大程度地调动劳动人民的积极性等现象依然存在。
1974年,齐奥塞斯库在罗共11大的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在国家统一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计划工作,同时提高经济单位的积极性、自主权和责任心。
1978年3月罗共中央全会又作出了《关于改进经济财政领导和计划工作的决议》,决定进一步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权力下放,扩大企业的财经自主权,强调利用物质鼓励的杠杆作用调动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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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发展速度。这一新的财经体制,采用净产值和实物产品作为经济的基本指标,在国家统一计划领导下,实行工人自行管理、自行核算和自负盈亏原则,扩大企业的财政权利,以加强企业的责任心。本来,这次财经改革,早在1974年就准备试行,并决定在1976年开始实行。
但是,由于有阻力而拖延下来。为了贯彻这一新措施,罗还对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撤换和提拔了一批干部。
随着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开展,罗在外贸管理体制上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在1968年以前,罗实行的外贸集中统一经营,管理体制基本上是苏联的高度集中式的。
从1969年起,逐渐过渡到由外贸部和各工业部双从重领导的体制,其中绝大部分的外贸公司归工业部领导,而由外贸部领导的外贸公司只剩下两个,这实际上成了由工业部领导、分散经营的状况。由于经营过于分散,全国外贸计划未能严格执行,致使1972和1973年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外贸计划,从1976年以后,罗的外贸又走向相对集中统一经营,把许多外贸公司重新划归外贸部领导。
1977年1月,罗颁布法令,进一步加重了外贸部的责任和领导权限。罗对外贸管理体制所进行的改革,其目的是,既要加强外贸部的统一领导,保证国家外贸计划的贯彻执行,又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外贸对国家切实负起增加出口偿还外债的责任。
五、改革报酬制度,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改革过程中,罗一直强调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注意不断完善劳动报酬制度,以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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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罗在工业部门废除了那些与劳动无直接联系的分配形式,规定各类人员的报酬要按照劳动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意义的社会主义原则发放。
1971年,罗又决定在农业部门实行总合同制,把生产结果与每个人的收入结合起来。同年在工资改革中,实行把计划完成与否和工资是否全额发放联系起来。
各级领导,上自中央部长,下至厂长经理,每月只发月薪的80%,其余部分视年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而定。
1972年,罗政府颁布了《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
该法令的核心内容是奖勤罚懒。对那些出色完成任务的人,规定要给予奖励,除发放基本工资外,还可获得奖金,但一个职工的奖金不能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总数;而对那些没有全部完成任务的人,则根据法定的限度,适当扣除工资。为了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1983年,罗大国民议会颁布了《关于完善劳动报酬制度和劳动人民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法令》。
法令明确规定:&ldo;不劳动者不能获得报酬和参加分红。
不劳动者,不按岗位责任制进行生产的人,不能获得有保障的收入&ldo;。还首次规定:&rdo;在超额完成计划产量的情况下,收入相应地增加,没有限额&ldo;。
但是,由于定额指标普遍定得偏高,实际上工人很难超额完成任务,甚至连完成任务都不容易做到。因此,虽然一直强调要不断完善劳动报酬制度,使劳动者的报酬同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任务&ldo;更紧密地联系起来&rdo;
,并通过了一系列改善劳动报酬的决议、法令和规定,试图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但都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为了增强工人对企业发展的责任心,1983年12月罗还通过法令,决定实行职工入股制,规定职工应为经济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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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提供资金,其总额不超过企业固定资产的30%,职工入股金最低不少于1万列伊,最高不超过4万列伊,年息4%,每年分红。
1986年6月,罗对职工入股制又作了重要修改:(1)把国营企业的劳动者个人可以自愿入股,改为每个劳动者都要签署入股的&ldo;书面保证&rdo;
;(2)职工个人入股金的最高限额,由4万列伊增加到10万列伊;(3)把个人入股金的使用范围,由用作生产性投资和当作流动资金扩大到还可用以补偿因违法而给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但这些措施并未能真正调动起广大职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