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有些仁慈的人可能很容易认为,一定会有一种巧妙的方法,不必造成太大的伤亡就能解除敌人的武装或者打垮敌人,并且认为这是军事艺术发展的真正方向。这种看法不管多么美妙,却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在象战争这样危险的事情中,从仁慈产生的这种错误思想正是最为有害的。物质暴力的充分使用决不排斥智慧同时发挥作用,所以,不顾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对方不同样做的时候,就必然会取得优势。这样一来,他就使对方也不得不这样做,于是双方就会趋向极端,这种趋向除了受内在的牵制力量的限制以外,不受其他任何限制。
问题必须这样来看。由于厌恶这个残暴的要素而忽视它的性质,这是没有益处的,甚至是错误的。
如果说文明民族的战争的残酷性和破坏性比野蛮民族的战争小得多,那么,这也是交战国本身的社会状态和这些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虽然战争是在社会状态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产生的,是由它们决定、限制和缓和的,但是它们并不是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它们在战争发生以前就已存在,因此,如果硬说缓和因素属于战争哲学本身,那是不合情理的。
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本来就包含敌对感情和敌对意图这两种不同的要素。我们所以选择敌对意图这个要素作为我们的定义的标志,只是由于它带有普遍性,因为,甚至最野蛮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没有敌对意图也是不可想象的,而许多敌对意图,却丝毫不带敌对感情,至少不带强烈的敌对感情。在野蛮民族中,来自感情的意图是主要的,而在文明民族中,出于理智的意图是主要的。但这种差别并不是野蛮和文明本身决定的,而是当时的社会状态、制度等决定的。所以,并不是每个场合都必然有这种差别,而只是大多数场合有这种差别。总之,即使是最文明的民族,相互间也可能燃起强烈的仇恨感。
由此可见,如果把文明民族的战争说成纯粹是政府之间的理智的行为,认为战争越来越摆脱一切激情的影响,以致最后实际上不再需要使用军队这种物质力量,只需要计算双方的兵力对比,对行动进行代数演算就可以了,那是莫大的错误。
理论已开始向这个方向发展,但最近几次战争纠正了它。战争既然是一种暴力行为,就必然属于感情的范畴。即使战争不是感情引起的,总还同感情或多或少有关,而且关系的大小不取决于文明程度的高低,而取决于敌对的利害关系的大小和久暂。
如果我们发现文明民族不杀俘虏;不破坏城市和乡村,那是因为他们在战争中更多地应用了智力,学会了比这种粗暴地发泄本能更有效地使用暴力的方法。
火药的发明、火器的不断改进已经充分地表明,文明程度的提高丝毫没有妨碍或改变战争概念所固有的消灭敌人的倾向。
我们再重复一下我们的论点: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的使用是没有限度的。因此,交战的每一方都使对方不得不象自己那样使用暴力,这就产生一种相互作用,从概念上讲,这种相互作用必然会导致极端。这是我们遇到的第一种相互作用和第一种极端。
(第一种相互作用)四目标是使敌人无力抵抗我们已经说过,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的目标。现在我们还要指出,至少在理论上必须这样。
要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就必须使敌人的处境比按我们的要求作出牺牲更为不利,这种不利至少从表面上看应该不是暂时的,否则,敌人就会等待较有利的时机而不屈服了。因此,继续进行的军事活动所引起的处境上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对敌人更加不利,至少在理论上必须这样。作战一方可能陷入的最不利的处境是完全无力抵抗。因此,如果要以战争行为迫使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那么就必须使敌人或者真正无力抵抗,或者陷入势将无力抵抗的地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解除敌人武装或打垮敌人,不论说法如何,必须始终是战争行为的目标。
战争并不是活的力量对死的物质的行动,它总是两股活的力量之间的冲突,因为一方绝对的忍受就不能成为战争。这样,上面所谈的战争行为的最高目标,必然是双方都要考虑的。这又是一种相互作用。在我们没有打垮敌人以前,不能不担心会被敌人打垮,所以我们就不再是自己的主宰,而是不得不象敌人那样行动,就象敌人不得不象我们这样行动一样。这是第二种相互作用,它导致第二种极端。
(第二种相互作用〉五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要想打垮敌人,我们就必须根据敌人的抵抗力来决定应该使用多大的力量。敌人的抵抗力是两个不可分割的因数的乘积,这两个因数就是现有手段的多少和意志力的强弱。panel(1);
现有手段的多少是可以确定的,因为它有数量可作根据(虽然不完全如此),但是意志力的强弱却很难确定,只能根据战争动机的强弱作概略的估计。假定我们能用这种方法大体上估计出敌人的抵抗力,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它来决定自己应该使用多大力量,或者加大力量以造成优势,或者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增强我们的力量。但是敌人也会这样做。这又是一个相互间的竞争,从纯概念上讲,它又必然会趋向极端。这就是我们遇到的第三种相互作用和第三种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