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人1;崇祯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军再次深入畿辅、山东,&ldo;俘获人民三
十六万九千名口&rdo;2。入关以前,清军先后俘掠的汉族人口至少在一百万以上。
当时就有不少人忍受不了虐待和思乡之苦,寻机逃亡,清军入关以后,在征
战过程中又掠得大批人口3,加上圈地和投充被抑逼为奴的人数激增,满洲八
旗贵族和兵丁一般不从事社会生产,他们侵占的庄园和家内劳动都是以落后
的奴隶制强迫旗下奴仆承种、服役。被驱迫为奴的汉人本身既过着毫无自由
的牛马生活,子孙也被称为家生子儿难以摆脱世代受奴役的命运。他们之中
一部分人因走投无路而悲愤自尽,康熙初年&ldo;八旗家丁每岁以自尽报部者不
下二千人&rdo;1,康熙帝也说:&ldo;必因家主责治过严,难以度日,情极势迫使然。&rdo;
2而更多的人则走上了逃亡之路,其中不少是在战争中被掠为奴的汉人,思家
心切,盼望有朝一日能挣脱枷锁,同家乡亲人团聚。于是,旗下奴仆的大批
逃亡在清前期华北等地愈演愈烈。顺治三年五月,多尔衮在谕兵部时说:&ldo;只
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rdo;3旗下奴仆的大批逃亡直接影响到满洲各级人
等的&ldo;生计&rdo;。清廷为维护满人利益和自身统治,严厉地推行&ldo;缉捕逃人法&rdo;。
&ldo;捉拿逃人一款,乃清朝第一急务&rdo;4。朝廷专门设立兵部督捕侍郎负责
追捕审理,地方官也以缉捕逃人作为考绩的重要标准。由于&ldo;逃人&rdo;是满人
的劳动力,满人自然不愿意自己的&ldo;财产&rdo;蒙受损失,由满洲贵族制定的缉
捕逃人条例的特点是薄惩逃人,重治窝主。&ldo;新朝立法重逃人,窝隐之家祸
切身&rdo;5。汉族官僚以立法不公平连篇累牍地上疏争执,逃人法屡次变更。大
致而言,奴仆一次、二次逃亡处以鞭笞后发回原主,三次逃亡处以绞刑;收
留逃人的窝主则由处斩籍没&ldo;减为鞭笞&rdo;,不久又从重处治,&ldo;有隐匿逃人
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rdo;。
顺治六年又改为&ldo;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rdo;1;后来因为逃亡者有增无已,在
满洲贵族纷纷告讦下又严惩窝藏,&ldo;逃人三次始绞,而窝主一次即斩,又将
邻佑流徙&rdo;2。到顺治十四年已出现&ldo;历来秋决重犯,半属窝逃&rdo;;顺治皇帝
也觉&ldo;于心不忍&rdo;,再次放宽为&ldo;将窝逃之人,面上刺窝逃字样,并家产人
1《清太宗实录》卷四十五。
2《清太宗实录》卷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