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二者之皆讥,则取旧译英人穆勒氏书,题曰《群己权界论》。&rdo;[61]严复在《群己权界论》中并没有加上案语,仅于《自序》和《译凡例》中稍为解释了译书动机和穆勒的观点。这说明原著已大体反映了他的自由观。因此我们只要分析一下该书的内容即可知道严复的思想意向。
在《论自由》一书中,穆勒主要是探讨&ldo;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rdo;。其主要论点为: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他人对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二、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这就是穆勒划定一的个人和社会之间的权力界限。他强调个人自由和个性发展,并且认为完全的个人自由和充分的个性发展不仅是个人幸福所系,而且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大概是由于该书主要是讨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严复将该书名意译为《群己权界论》,而为了使人们对作者所解释的&ldo;自由&rdo;含义不产生误解,他煞费苦心地又另选了一个词‐‐&ldo;自繇&rdo;。这都表明他对该书有了深刻的理解。
《法意》(现译为《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年)的代表作。原书出版于1748年,它是一部论述世界各国政治及立法源流得失的法学经典著作。原书共三十一卷,严复只翻译了二十九卷,且系由英文转译而成。严复翻译《法意》大概与20世纪初国内形势的发展有关,1905年以后,清政府开始致力于预备立宪,摆出一副实施法治和政治改革的姿态,并对那些具有游离倾向的知识阶层上层人士和新兴的中产阶级采取&ldo;安抚&rdo;政策,将他们罗致到一些虚设的咨议机构中来,严复即是其中之一。他对清朝的&ldo;预备立宪&rdo;并未抱很大期望,他已看到清廷的前途到此时已是&ldo;变则亡,不变亦亡&rdo;。但他对民主和法制的向往又不减当年。在《法意》的一段案语中,忆及他留学英伦时与郭篙焘的一次谈话:&ldo;犹忆不佞初游欧时,尝入法庭,观其听狱,归邸数日,如有所失。尝语湘阴郭先生,谓英国与诸欧之所以富强,公理日伸,其端在此一事。先生深以为然,见谓卓识&rdo;。[62]认定合理的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国家强大的基础。孟德斯鸠也怀着与严复类似的热情,视英国为司法独立和&ldo;法治&rdo;的典范。严复在《孟德斯鸠传》中说,孟德斯鸠&ldo;居伦敦者二稔,于英之法度尤加意,慨然曰:惟英之民可谓自由矣&rdo;。[63]孟氏热爱英国,因为他认为英国自由的最深刻根源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
严复从孟德斯鸠的著作中获得一个清晰的观念,即西方法律是&ldo;永恒性&rdo;和&ldo;非人格性&rdo;。而传统中国由于儒家注重群体的道德伦理的影响,一切法律乃&ldo;以贤治不肖&rdo;,&ldo;以贵治贱,故仁可以为民父母,而暴亦可以为豺狼&rdo;。[64]这种人格化的法律往往因统治者不同而发生变迁,或在实施中出现差异。两相对比,&ldo;贤者之政&rdo;与&ldo;律治之政&rdo;孰优熟劣,昭然若揭。从这一观念出发,严复称赞春秋时期以执法甚严而著称的齐国大臣管仲。&ldo;再不佞尝谓,春秋圣哲固多,而思想最似十九世纪人者,莫如国大夫。&rdo;[65]
严复对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特别是他根据这一理论认为中国只适合专制的观点表示了不同意见。孟德斯鸠认为共和的精神在于德性,而专制的精神在于恐怖。有些在中国的基督徒称中国政体是&ldo;综合恐怖、荣宠与德性之政策&rdo;,孟氏不表同意,他认为,&ldo;必须以刑罚处决之人,何荣宠之有?&rdo;他根据雍正杀害教士之例来证明这一论点,将中国视为专制主义的一类。严复并不是反对孟氏的归类,而是反对他的归类法。他表示,在中国&ldo;夫礼所以待君子,而刑所以威小人&rdo;,在西方也存&ldo;荣宠恐怖,鞭笞□扑&rdo;,故恐怖并不独以中国为最。另一方面,&ldo;德性&rdo;在中西方也都存在。&ldo;然则孟氏此书,所谓专制,苟自其名以求之,固无此国。而自其实,则一切之君主,微民权之既伸,皆此物也。幸而戴仁君,则有道之立宪也,不幸而遇中主,皆可为无道之专制。其专制也,君主之制,本可专也;其立宪也,君主之仁,乐有宪也,此不必其为两世也。&rdo;[66]因此,在君主制下,究竟是实行专制,还是施行开明,完全是依统治者的意愿而定。而这两种情形都与君主制相联。据此,严复不同意孟德斯鸠有关政体三分法的意见,他认为只有两种,即君主制和民主制。他说:&ldo;君主之国权,由一而散于万,民主之国权,由万而汇于一。&rdo;[67]专制主义是君主制下的必然产物;民众意志的真正体现有赖于法律的保障。两种制度的本质差别在于:前者是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后者是统治者必须服从于宪法。在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地方,必有可能出现专制主义的暴政。中、西方政体的不同不是两者之间是否存有法律的问题,而是法定权力操在谁的手里的问题。在古代中国,&ldo;夫法度之朝无论已,上有宵衣旰食之君,下有俯思待旦之臣,所日孳孳者,皆先朝之成宪。其异于孟氏此篇所言者超乎远矣!……故使如孟氏之界说,然有恒旧立之法度,而即为立宪,固已四千余年,然而必不可与今日欧洲诸立宪国同日而语者。&rdo;[68]事实上,在立法已有四千年历史的中国,由于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民主制自然不可能得以实施。
严复对孟德斯鸿的&ldo;地理环境决定论&rdo;提出了批评。孟氏强调亚洲没有温带,位于气候非常寒冷的地区与气候非常温暖的地区是直接连结在一起的,这些地区包括土耳其、波斯、蒙古、中国、朝鲜和日本等地,根据这一&ldo;事实&rdo;,他得出结论说,在这些国家存在强弱之间的相互对立,勇敢和好动的人民与懒惰、懦弱的人民相比邻,因而弱者不可避免地要为强者所征服,这就必然导致一种奴性。而在温暖的欧洲,&ldo;人民相交往来,平等互待&rdo;。严复对孟氏的观点提出批评,从事实来看,中国决不是无温带区,即使在世界其它温带区,也存未开化的事实;如果说亚洲的专制帝国之兴起,是因土地广垠,无山林之阻,亦属不当;德国位于中欧平原,昔日为各大公国组成,它的统一是近代以后的事,德国的统一与其说是地理条件在发生作用,不如说它更多地应归功于斯达因(ste)和向豪(s插rnhorst)的立宪制法之举。从理论上说,严复更强调文化因素的作用:
论二种之强弱,天时、地利、人为三者皆有一因之用,不宜置而漏之也。[69]
夫宗教、哲学、文章、术艺皆于人心有至灵至效。使欧民无希腊以导其先,罗马以继其后,又不得那、回诸教讳于其问,吾未见其能有今日也。是故亚洲今日诸种,如支那,如印度,尚不至遂为异种所克灭者,亦以数千年教化,有影响果效之言。[70]严复对文化的重视,这在《社会通诠》的案语中,更是阐释无遗。他对社会进化论已是先入为见,自然不会同意孟氏的静态的自然决定论。但更为重要的是,站在民族主义的立场上,他无法说服自己,中国由于自然条件或气候、或地理,注定要羁系在社会政治进化的君主专制的政治模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