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清减。
本管官剋减钱粮者,许本属军士及属官告治,此不坐犯上之罪。若系责比武艺,督治遣过,因而怀狠或刁诬者,定以军法从事。
第九条,分军饷。
军士月粮赏赐出,先将数报知,即时委官。并请主将委官,监錾包封。包刊印板一方,上书某月粮额该若干。每人以一分为耗,委官某人錾银二日内完足。请主将下教场,或在衙门,通候军士集到,唱名给与。先取一封秤兑。如一封不足,则所包诸封,尽行算数倍偿治罪。军士已散到手,若复情愿送人者,日后告状亦不许扯引在内。如未散到手,而本管官私克,并不禀錾包封而径散者,通坐以边海钱粮论,径听告理。
第十条,苏劳役。
凡军中除教阅外,将领不得以无要紧事劳扰军士,务令休息。即用一人,如劳自己一般。
第十一条,禁争殴。
自己军士头目,两相斗殴,不论曲直,各捆打,然后查其所由加治。若军士与非管队总,队总与非管旗总、车正,旗总、车正与非管百总,百总与非管把总,把总与非管千总争殴者,先治其卑者以不守分之罪,然后另剖曲直,若与本管争殴者,以殴父母论,定行军法从事。
第十二条,禁喧哗。
凡军中要紧,第一件只是不许喧哗话。每遇动止进退,自有旗帜金鼓,若无令许话,但开口者,着实重处。夜间尤是切禁。
第十三条,禁窃盗。
自相窃盗者,不计物多少,在军中以军法从事。非出军临阵,自有常法。
第十四条,禁博奕。
凡军中除习武艺为戏不禁。若将条约随俗改为唱曲,习学以相戏乐者,有赏。凡别项博戏,俱该禁止,违者照条治。
第十五条,禁妖妄。
讹言诳惑,妄阴阳卜筮,道释鬼神,灾详祸福,摇动众心者,重治。因而误事者,军法从事。
第十六条,禁乖异。
凡将领官哨队长,不相和协,倾陷妒忌,因而误事者,军法处之。商议兵机,务在平允,即时决定,违与执拗者处治。
第十七条,严途令。
凡军士途遇文武大官,径直过去就是,无须下马让道。若在营中操练,奉金鼓号令者,一惟号令是听,不必回避。
第十八条,书器械、
应有兵器,军士配定随身。虽一弓一箭,须书各行伍在上。或遗失易为检给,或临操易为办赏。官器不必书名,以便更代者。
第十九条,听竹哨。
凡每日清晨,即响竹哨三声,第一声之后,一炷香之后是第二声,再一炷香之后是第三声。听到第一遍哨就要起身,想着再睡一会儿万万不可,敌人杀到近前谁能容你再睡?一步晚了以后步步都要晚。听到第二遍哨就该出门了,走前看看屋里还有人睡否?一人迟到一屋人都要挨打!第三遍哨之前一定要赶到集结,平心静气喘匀气!晚上睡觉也是如此,两声哨响之后,都要上床安睡,不得交头接耳,窃窃私语!你今日训了一整日,已然累的嘴皮子都不想动,明日还要再训,再不睡觉第二日哪来的精神?没了精神训的不成,就要挨打,何苦来哉?
第二十条,整内务。
你们进军营之前,谁身上没跳蚤没虱子的?这些虫,恶毒之极,日日啃咬,肌肤痒痛,更增身上之暗疾,等到发病,后悔莫及。军营比你家干净不知多少。今日让你进了军营,洗澡净身,换了新衣,住了新屋,给了新被,所在都是干净,当也察觉身上舒泰。既然如此,就得维持。
房间每日都要安排两人打扫,务必整洁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