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单独或共同购买某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协议方式受让该公司部分股东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取得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管理权。www.Pinwenba.com就本质上而言这是一种证券买卖行为,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这种交易通常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
与一般的证券买卖行为相比较,上市公司收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主体来看,公司收购的购买方是单一的,无论购买者是一个人(法人或自然人)还是两个以上的人,只要他们购买股份的目的是联合起来控制一个公司,他们就在整体上被视为一个买方。但公司收购的出卖方可能是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主体,尤其是敌意收购中,股份的出卖方多是零散的小股东。
2。从收购的客体来看,上市公司收购买卖的标的是上市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限于流通股股票。
3。从收购的目的来看,收购公司的目的往往是要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而非以直接取得投资收益为目的。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1。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这是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划分的。一般情况下,协议收购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集中的情况下,而要约收购则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
2。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这是根据收购的意愿和态度划分的。友好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征得目标公司股东和经营者的同意而进行的收购。协议收购多为友好收购。敌意收购则是在公司管理层不知情,甚至反对收购的情况下实施的收购。要约收购多为敌意收购。
3。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混合收购这是根据收购的支付方式所做的分类。以现金方式收购的,是现金收购;以本公司或以它所持有的另一公司的股份换取目标公司股东股份的,是以股换股收购;同时以现金和公司股份作为支付手段的,是混合收购。我国《证券法》只规定了现金收购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二、要约收购
(一)要约收购的条件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某种方式,公开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并按要约中的条件、价格、期限等规定,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根据我国《证券法》,如果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在收购要约期限内,排斥协议收购方式。要约收购的条件和程序是结合在一起的,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持股5%时及以后应当公告。这也被称之为收购预警制度、持股公告制度。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购买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报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后,如果通过证券交易所继续交易,当其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同样的报告、通知和公告。投资者应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的内容包括持股人的名称、住所,所持股票的名称、数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等,在公告期限内和公告之日起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一限制性的规定,是为了让广大的投资者有足够的时间消化所公布的信息,对收购者的行为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限制收购者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价。
2。持股超过30%后的要约收购。当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5%后,依据上述报告和公告的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继续增持的股份比例达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30%时,该投资者有几种选择:(1)不再增持股份,保持30%的持股比例不变;(2)减持股份,当减少的比例每超过5%时,依前述方式报告和公告;(3)继续增持股份实施收购,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即履行强制收购义务。也就是说,一旦所持股份达到30%时,收购者有继续收购或停止收购的选择权。只有决定继续收购的,才有强制性的全面要约义务。但是,如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继续收购时也可以不发出要约,即要约豁免。
收购者如欲继续收购,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依照规定先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报送之日起15日后,对社会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如果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二)收购要约期满的法律后果
1。不到75%时: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取消了以前的收购期满收购者所持目标公司股份不到50%即为收购失败的规定。收购者成为目标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保持不变。
2。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3。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三、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协商并达成协议,按协议所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股份的数量、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取得其所持有的国家股或法人股的收购行为。协议收购受《证券法》和《合同法》的双重管辖,主要适用于非上市流通股票。我国非流通股票包括国家股股票、法人股股票、内部职工股股票三类。这些股票虽然可以依法转让,但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卖,故不具流通性,只能通过协议方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