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的生产者是指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制作等工作的个人或经济组织。生产者的概念有广义的,也有狭义的。广义的生产者包括一切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法律主体,如原材料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和成品生产者。狭义的生产者仅指成品生产者。生产者依法应该承担以下义务。
1。产品内在质量的保证义务生产者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的义务,包括明示担保义务和默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作的明确承诺和保证。它主要表现在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或者要求的说明、广告。《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默示担保义务是法定的义务。默示担保义务的产生不是根据交易双方的口头或书面合同约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之中,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义务。默示担保义务,按照国际惯例,可分为适销性默示担保义务和符合特殊用途的默示担保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的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2。产品合法标识义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另外法律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特殊产品合法包装义务产品包装,在物质形态上是指包装物,即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过程中,为了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所采用的容器、材料、辅助物以及其上附加的有关图案、标识的总称;产品包装,在行为角度看也可以是指为达到上述目的而进行的操作活动。产品包装,按性质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不作为义务《产品质量法》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的生产者不作为义务,包括:(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的销售者是从事产品销售的个人或经济组织。销售者的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区别。广义的销售者泛指生产者和用户之间的所有参与产品销售活动的个人或经济组织;狭义的销售者是指把商品直接出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个人或经济组织,其中主要是零售商。销售者依法应该承担以下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供需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检查、检验产品的质量、产地、生产者名称、品种、数量等项目,以分清双方责任的一项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产品标识的检验、产品感观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是指销售者应保持在通常保养条件下产品应有的质量。产品因为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产品质量会随时间而发生一定的合理的变化,这是正常的,并不违反上述义务。
3。销售产品合法标识义务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合法标识义务所规定的内容。
4。不作为义务《产品质量法》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的销售者不作为义务,具体包括:(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