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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江舟谈玄 4(第1页)

本节探讨玄学的世界观。

桓温对殷浩讲:“你已给我讲了三天玄学,却只是讲外围,还没有讲玄学的具体内容。”

殷浩说:“如果不把玄学的来龙去脉讲明白,上来就讲玄学的内在理论,就把你讲蒙了。”

桓温问道:“今天的玄者在政治上一心贯彻无为而治,这和汉初道家的无为之治是否相同?”

殷浩说:“汉初的无为之治仅仅是道家在特定条件下的一个特定措施。他不代表道家的治国理念。道家宗旨是社会服从老子的自然规律。但老子的自然规律(世界观)是:“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自然是变化无常,玄之又玄的;对社会的作用是润物细无声的。因此黄老道家指导性纲领是因循变化,审时度势。道家在不同的情况下会选择不同的方案。像管仲、慎到的治国方案就不同于汉初。”

“无为之治只是黄老道家在特定时期的一个治国方案。情况变了,方案要跟着变。”桓温若有所思。

“对,”殷浩说:“而玄学的自然规律(世界观)是不变的,以无为本。所以无为而治是玄学家的不变的政治纲领。”

玄学的世界观是以无为本,以有为末。这是王弼提出的。这是对老子‘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思想的‘发挥’,不是发展。因为老子对“道”的最总定论---玄之又玄,不可尽知的。

而玄学的世界观是明确的———以无为本!将世界“虚化”。这样虽然道与玄都服从自然,但是这两个自然规律是不同的。

玄学大学者,20岁的王弼总结了玄学的世界观,在何晏“无中生有”的基础上,将自然规律总结为“以无为本”。至此玄学可以独立于百家之外,自成一说了。

冯友兰认为玄学是道家的一个分支。道家宗旨是社会服从自然规律,而玄学宗旨是个人服从自然规律。两者所推崇的“自然规律”有本质的不同,玄学将自然“虚”化,是个人主义的入门,自成一说。

虽然老子书中对自然规律有深入探讨,如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老子探索很多自然规律的表象,但是他并没有明确的指出这个自然规律所谓的“道”是什么,这便是老子在现在也很难被理解的地方。

无独有偶,先秦儒学也没有对天道做出具体解释,这正是中国哲学的一个亮点,做学问非常严谨,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西方的宗教则不同,上帝是“先知”,不能有它不知道的东西。宗教必须确定天道是什么:大自然是上帝创造的,自然规律就是上帝的懿旨。)。

想搞明白玄学,首先还得弄懂王弼。王肃引“道”援儒之后,人们纷纷在研究这个‘道’(大自然的规律)到底是什么?

王弼给出玄学的答案,这个道就是“无”。玄学中王弼的学说影响最大。玄学的主流的世界观就是王弼提出的‘以无为本’。这个论点为玄学开张。

玄学是个人服从世界观的理论。因此这个“以无为本”的世界观很重要。他成为玄学关于政治理论和个人发展的终极指导。

(一)以无为本要求政治采取无为而治。将无为而治提升为政治纲领。

玄学的世界观是以无为本,以有为末。这是王弼提出的。这是对老子‘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思想的‘发挥’,不是发展。因为老子对“道”的最总定论---玄之又玄,不可尽知,才是对的。

王弼说世界万物原来都是静止不动的,你无论怎么推动他,最终都要静止下来。所以推动不如不推。又大胆引申批判儒学:无论怎么仁爱的对待卑贱的人,卑贱之人最终还是卑贱。所以“有为”不如“无为”,所以要“以静制动,以静治国,无为而治”。

王弼为了论证“以君御民”的政治主张,便用一多关系论证“以寡治众”、“执一统众”的必然性。王弼认为,“以一为主”是宇宙间的“必由之理”、普遍规律,民必然要统一于君。他说:“宗,万物之主也;君,万事之主也。”

庄园主的核心利益是财富的积累。可是庄园创造的财富主要来自剩余的粮食,布匹,美酒和水果。这些东西不易储存,必需及时换成货币,因此庄园主需要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需要流动与商业。政府的‘无为而治’是对社会流动的最好的支持。

两晋的社会现实就是在当前的科技水平下,庄园经济代表着社会最高的生产力。所以社会在方方面面,都要围绕着如何更好地适应庄园经济的发展。

庄园经济在当时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广大穷苦民众的生存,保护了士族财富的增加,最大幅度的确保了皇家赋税的增收。

确保皇家赋税,这一点很不好理解,在整个两晋时期,“土断”都是皇家的一个大难题。后世的学者就认为,士族阻碍了皇家赋税的增收。其实,换一个角度看,今天的大企业经济,仍然存在大量的偷税、漏税现象,而且国家向他们征收的税赋比例还比小企业小得多。但是,这不改变大企业作为国家税赋的主体。因为他们代表了最高的科技,最高的生产力。

大庄园被抽取的赋税比例低,使得自耕农甚至要主动依附大庄园。

对于皇家来说,核心利益是在不引起社会动荡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征收税赋,供其享乐。所以,无论他再讨厌士族向其讨要特权,他也只能更配合地支持庄园经济。

晋律比汉朝律法削减了近80%,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让权于庄园主,让庄园主更好的经营庄园,以达到在社会稳定的情况下最大的税赋增收。

然而晋律也有增加项。我们研究一下那个“杂抵罪”。这一项律法却是汉朝没有的,而是晋律中新增的。“杂抵罪”确保了士族在庄园中的权威。

这条法律汉朝没有,光武帝一上台就颁发诏书,规定天下以人为贵,任何伤害奴隶身体的行为等同于伤害平民,必须被治罪,而且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减罪。汉光武帝在公元35年下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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