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概述
税收程序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纳程序制度以及与其相关的各项程序制度,其中税收征纳程序制度是其核心。我国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规、规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性质是程序法兼实体法、特别法兼普通法,其内容既包括税收征纳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又包括税款缴纳、税收稽征、强制执行等程序,因而是统领各税法执行程序的总法。该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真正开始进入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该法主要规定税法主体在征纳税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的程序以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等,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纳的基础和前提,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亦即纳税登记,是法律规定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变动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通过税务登记,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形成特定的税收征纳关系,便于税务机关实行源泉控制,并根据登记事项,确定对该纳税人适用的税种和相应的征管办法;同时也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我国目前的税务登记按办理登记的时间与内容的不同,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另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的凭证。
(二)帐簿、凭证管理
帐簿、凭证一直都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工具,帐簿、凭证所记载的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直接反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结果,关系到纳税人是否纳税、纳什么税和纳多少税的问题。依据账簿、凭证稽查、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状况,是税务机关的一贯方法。因此,账簿、凭证的真实、完整对税收征管有着重要意义。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和进行核算。帐簿、凭证必须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
(三)纳税申报概述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这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是:(1)税种、税目;(2)应税项目;(3)适用税率;(4)计税依据;(5)应纳税额;(6)税款所属期限。
二、税款征收管理制度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按一定的征收方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收缴入库的一系列执法活动的总称。税款征收制度包括征纳税主体、税务管辖、税款征收方式、征纳期限、税收减免、税款退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文书送达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有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自核自缴等。此外,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上述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有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则经省级以上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税款的退补方面,退税、补税必须依法进行。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有权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另外,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若因纳税人的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若需追征的税额在10万元以上,则追征期可延长至5年。对于纳税人的偷税、骗税行为所造成的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为保障税款征收,税法还规定了税收保全制度和强制执行制度。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期限以前,为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而采取的措施,包括:(1)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金额;(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是在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所采取的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财产等。
三、税务检查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税务检查,亦称纳税检查,它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会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税务检查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它对于正确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严肃税收法纪,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缴税意识,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及时地履行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都有着重要意义。
税务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1)检查纳税人履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2)检查纳税人遵守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情况。(3)检查税务机关在税收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漏洞和问题。但在具体的税务检查中,检查内容因税种的不同而不同。
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包括资料检查权、实地检查权、资料取得权、单证查核权、税情询问权、存款查核权等。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检查权时,应当承担资料退还、保守纳税人秘密、持证检查等义务。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纳税人必须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应当支持、协助。
四、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者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令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被侵害的权利和利益,恢复被破坏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收法律秩序的手段,是国家对不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定的义务的人所施行的一种惩戒措施。它是税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为人违法性质的不同,税收法律责任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违反税法的民事责任
违反税法的民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其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承担的税收行政责任、税收刑事责任相关的民事责任。为防止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法进行税务活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2)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二)违反税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税法的行政责任是指由享有税务行政处分权和处罚权的税务机关依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人员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实施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目前,规范税法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三)违反税法的刑事责任
违反税法的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因行为人在税收领域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共12条是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据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涉及税收方面的犯罪有: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此外,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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