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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银行法(第1页)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中央银行,是指在一国银行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发行货币,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的国家机关。中央银行的名称,各国称呼不同,有的称储备银行,如美国、澳大利亚和印度;有的称人民银行,如朝鲜和中国;有的冠以国名,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家。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和规定中央银行的地位、职责,组织机构的设置及活动,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中央银行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共8章5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人民币;第四章业务;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条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确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可见,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所属的政府职能部门,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行使着如下职能:

1。货币发行的银行货币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垄断人民币的发行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货币流通。由人民银行集中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对于稳定币值、发展经济是有利的。

2。银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只与金融机构发生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关系,不与普通工商企业和个人发生直接的金融业务关系。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人民银行依法集中保管全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缴存的存款准备金;(2)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和再贴现对全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3)中央银行主持全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清算。

3。政府的银行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四、中央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1)发布与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中央银行的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该法第11条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中央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作为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其每届任期为五年,连选可以连任。

(二)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

中央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其性质属于中央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央银行授权各分支机构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

务。”为完善金融调控体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人民银行于1998年9月实施了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撤销省级分行,在九个中心城市设立分行。人民银行新设立的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北京和重庆分行撤销,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

(三)货币政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1)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3)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1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1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1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2人;金融专家1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六、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可以无限清偿,即可以用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收。

(二)人民币的发行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人民币的发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经济发行原则,即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行人民币;(2)计划发行原则,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行人民币;(3)集中发行原则,即人民币的发行决定权集中在国务院,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货币,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人民币。

(三)人民币的管理和保护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七、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所采取的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金融方针、政策的总称。货币政策目标是货币政策最终要实现的目标。世界各国公认的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但由于各目标间有一定的牵制作用,要实现所有的目标存在困难,所以各国一般选用一目标、双目标或多目标。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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