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兵法,有七胜七败之喻。
其中就有:将能而君不御之者胜。
用现代大白话翻译一下,就是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不专业的行政型领导,在遇到需要专家解决的具体问题时,请滚远。
最高院和国知局这场试探性夺权的交锋,其实说得狗血一点,把皮肉掩饰都扒掉、只留下最直白的白骨,就是这个问题。
在冯见雄本来的那个时空,类似的法律解释乌龙,其实也有差不多的,只不过没这么早出现吧,冯见雄也没去记过什么时候发生的。
不过,这也不奇怪——毕竟按照原本的历史,新修版的《专利法》是2008年才在两-会上通过的,而眼下才07年,开会就已经在表决专利法修正案了。
所以,这都是冯见雄提前草翻了一些专利法的法律漏洞,导致修法提前了。蝴蝶效应在立法领域的效果积累,正在越来越明显。
历史虽然被改变了,但那影响的只是死记硬背的弱智。
对于冯见雄这种洞悉宇宙本源法则演化规律的大牛,历史改变了又如何。
他是智商200的存在,不靠背结论——那是下等弱智重生者干的Low逼事情。
在冯见雄所没关注的那段历史里,本来这个法律漏洞自然也会被一些顶尖睿智的律师偶然发现、然后总结、最后大加利用、借此疯狂搂钱。
最后,大约一两年之后,在事态有恶化之前,法释办终于发现了这个严重的技术性错误,然后悄悄修改解释,把这一条乌龙解释给撤销了。
从此之后,大约是2011~2012年之后的事情了吧,国家的发明审核制度终于又往前完善了一步,申请难度也再次提升了一个档次,让很多浑水摸鱼的存在无法再蒙混过关。
冯见雄早点儿操这个洞,也算是早点儿让这个洞产生痛觉、敦促洞的主人赶紧贴膏药。
也算功德无量。
……
在冯见雄的点拨下,刘教授把这一系列问题的成因、法理本源和可能后果,总算是彻底融会贯通了。
但是,对于如何利用和操作这个漏洞,去具体指导实务,他一时半会儿依然没想明白。
当然,这些只是法律实务操作层面的事情,并不是法学理论上的问题。
“小冯,那你觉得如果我们作为一家专利代理事务所,该具体怎么操作、来利用这个漏洞呢?”
一套房子都送了,刘教授自然也不吝厚着脸皮问到底了。
“具体可以这么干,”冯见雄点拨到,“比如,我们找一件由七八件、甚至十几件最前沿现有科技拼凑嫁接起来、在不查新的情况下、原则上符合新创性的技术,捏造出一个新的发明申请。
然后,这个发明申请递交上去、进入实审后,肯定是会被一审审查员驳回的。期间还要答辩一两次。这两次答辩里,我们就尽量少修改点,免得提前暴露用掉太多对比点——
千万不能和正常的申请那样,审查员指出你有1、2、3、4一大堆瑕疵,你就有一个改一个全改了。而是对方提出1、2、3、4,你就只象征性改个1,或者给面子点该1、2,这样,诱使一审审查员尽快驳回你,然后尽快直接进入找复审委的行政复议程序。
到了复审委手上的时候,可能二审审查员看到的驳回理由就是‘不符合3、4、5组合构成的新创性’。这时候,我们再勤勤恳恳地改,把文件改成符合3、4、5——但是实际上如果给打回一审,还是有可能发现我们不符合6、7、8的——但因为复审委的二审审查员不太会去重新检索对比文件,所以他发现不了。
这时候,按照高院的新解释,复审委可以直接放过,我们这个客户,就很有可能直接拿到发明授权了。”
刘渊明听到这里,举一反三地说:“也就是说,你这个发明其实事实上是没有创造性的,完全可以被现有技术覆盖。你只是用了类似于民诉法中‘如果二审可以搞证据偷袭直接改判、那一审就保留实力假装输掉、到终审时一把翻盘’的策略,把这个发明的指标给骗到手了?
但是这样的发明,肯定是没法真的去主张权利、对外索赔、或者投入生产的吧?不然,肯定会跟你当年在学术论文里跟我描述的‘实用新型碰瓷风险’一样,被利益相对人给无效掉的吧?
那么,这种发明应该只是用在给企业申请国家、省市高新企业之类的资质、税收优惠时,提供一个刷指标的价值?”
后面这番“发明的日常妙用”,刘渊明也是边想边说地自言自语、信口拈来。
毕竟他也是干老了这一行的,这种基本操作不用冯见雄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