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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第1页)

&ldo;法人是一个人为的、不可分割的、无形的、只能存在于法律的思考中。……作为纯粹是法律的创造物,法人拥有它根据最初的特许状所转让的特权,或有明文规定,或是自其存在之日起附带而来的。此外,它还有能够最好地实现其目标的那些特性。……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它的永久性(iortality),如果还有别的话,便是它的个体性(dividuality)。被许多人恒久继承的财产权利可以被看作是同一的,看作是一个单个人的行为。这些特权和特性使一个社团能够管理自己事务,掌握自己财产。……&rdo;

就这样,通过马歇尔的解释,宪法契约条款所包含的&ldo;财产权&rdo;包括了法人的权利,这样一来,以后立法机构对法人组织活动的立法调节都有违反契约条款之嫌。而且,马歇尔还强调了契约条款的目的就是&ldo;要限制未来立法部门对财产权的违反&rdo;,从而确立了一项对未来产生重大影响的宪法解释原则:各种形式的产权,不论是个人的还是法人的,也不管是来自契约还是来自市场,都可以得到宪法契约条款的保护。有的美国学者认为&ldo;这极大地扩大了契约条款的涵盖范围&rdo;。

斯托里(josephstory)大法官对马歇尔的看法作了保留。在单独陈述的赞同意见中,他对法人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法人实际上是&ldo;在一个特定的名称下由单独的个人联合起来的集合体,它具有组成它的自然人的某些豁免权、特权和能力&rdo;。而且,他两度强调:立法机关可以&ldo;在法人的特许状中&rdo;保留自己的权力,用以&ldo;控制或摧毁……某个法人的固有合法权利&rdo;。

既然学院是私人团体,州议会就不能干涉学院所拥有的绝对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和管理权,因为宪法契约条款的目的就是保护私人产权,它不允许各州损害州与学院之间最初契约的义务。只要法人的行为或特许状是州与私人团体间的契约,它就免受立法机关的干涉。马歇尔的这一论断极大地保护了私人团体的独立性。斯托里的陈述多少修正了马歇尔判决的绝对性,他认为立法机关可以保留某些特权(prerogatives),包括在法人特许状中规定保留条款,允许立法机关改变或修正特许状。

五、契约神圣宪政法治保驾护航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具体的结果自然是达特茅斯学院获得了新生,由此确定和保证了美国私立学院的独立和自治以及与此密不可分的学术自由。为此,它的校史上写着:&ldo;惠洛克建立了学校,但韦伯斯特使它重生。&rdo;1901年,达特茅斯学院院长指出:&ldo;毫无疑问,在美国这片土地上,如果有哪个教育机构的名字和它的毕业生甚至它的创办者那样密不可分,那就是达特茅斯学院和韦伯斯特这个名字。&rdo;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成功,使韦伯斯特成为那个时代&ldo;律师界的领袖之一&rdo;。他对法律和宪法精密的分析和雄辩的论证显示了律师在那个时代的巨大作用。他震撼人心的辩辞证明了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的一个论断:法律实际上是法官和律师共同创造的。通过他们的司法辩护,律师在塑造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影响。一位美国法律史家写到:&ldo;毫不夸张地说,马歇尔时代的律师界对法官思想观念的帮助空前绝后,无与伦比。&rdo;美国后来的一位大法官也感慨道:那是&ldo;美国律师界辉煌的时期,巨人辈出&rdo;。

但本案更深远的影响在于,私人团体和民间组织可以像自然人一样获得宪法的保护而免于政府的政治干预。通过把宪法的契约条款用于保护法人权利免受各州的干涉,马歇尔从宪法上极大地限制了各州的权力,结果,不同形式的私人经济和社会活动便拥有了不受各州政策调节和干预的权利。这就鼓励了私有企业、民间组织(如基金会)的蓬勃发展,为19世纪后半叶美国工业化时代的&ldo;自由放任&rdo;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英国著名法律权威亨利。梅因教授(sirhenryae)曾在1885年撰文指出: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成为&ldo;许多美国大铁路公司成功的基础&rdo;。正是它的原则&ldo;在现实生活中保证了对经济力量的充份利用,由此取得了开拓北美大陆的成就&rdo;。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得到了契约条款的严格保护,而在当时,宪法中没有其他的条款能够作到这一点。因此,很多法律史家认为这也是对美国商法的一大贡献。他们认为马歇尔在达特茅斯案及其他一些财产案上的判决&ldo;促进了商业,塑造了法律使之符合市场的要求和实践,发展了原则性规范,使之能够与商业交往的机制和对财产能动和广泛的使用相一致&rdo;。

但物极必反,到20世纪初,企业法人以契约神圣权来损害个人特别是劳工基本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日趋严重。时代的变迁,也促使最高法院开始缓慢地对契约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

但总的来说,最高法院这一判决使契约神圣性的观念在美国深人人心,契约得到了普遍的尊重。时至今日,每当一个法人团体向政府申请特许状时,有关机构都根据当年斯托里的建议对特许状的内容作一些限制,规定在何种条件下政府有权修改或撤销特许状,作为私人团体与政府协议的一部份。

第六章

联邦至上原则和宪法默许的权力‐‐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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