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鉴定人:
李长庆:鉴定组成员、文物鉴定专家
王长启:鉴定组成员、文物鉴定专家
韩保全:鉴定组成员、助理研究员
吴双喜:鉴定组成员、助理馆员
石兴邦:研究员
袁仲一:研究员
名称;秦高级军吏俑头(俗称将军俑头)
时代:秦
质地:陶质
规格:将军头俑从颈底部到发冠顶处通高为38,面部长度为27,从
下颌到上额宽215,其右耳廓中上部有3&tis;2不规则残缺一处,左耳
廓上部有不规则残缺17一处,在右冠尾右侧近末端上有宽15&tis;65
修补痕迹一处,在右冠的右顶部有长4&tis;2的修补痕迹一处。胡须总长5
公分,右下胡须残缺不齐,重量为13公斤,脖颈处环绕一周有高7,低为
2的修补痕迹,冠上残存有褐色彩斑。
鉴定结论:此系秦陵一号兵马俑坑第20方第十过洞出土之将军俑头,出
土号为t20g10:1,整编号为
t20g10:97,是八号战车上之将军俑头。目前,俑坑出土此类俑仅有
六件,是秦俑艺术中典型的代表作品,为国家一级甲等珍贵文物,属稀世珍
宝。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文物鉴定结论书,根据犯罪事实,于7月2日将
6名罪犯批准逮捕,并于8月16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审理,于1987年10月7日作出如下判决:
王更地,21岁,以盗窃罪被判处死刑。
权学力,23岁,以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唐轲,43岁,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张传秀,33岁,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孙振平,29岁,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樊春梅,46岁,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一审判决后,王更地以盗窃文物是受他人胁迫,并非本案主犯为由;权
学力以来指使王更地盗窃文物,量刑太重为由;张传秀以原判认定的犯罪事
实个别情节不实,没有从中谋利的目的为由;唐轲、孙振平以在销售将军俑
头中只起联系作用,原判定罪不准,量刑太重为由;樊春梅以在联系买主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