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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第1页)

盗墓觅宝之事古即有之,现代更加激烈。其方法、技术、工具演变至今更趋现代化、智能化、集团化,探测用军用罗盘、探测仪,开挖用雷管、炸药、电锯,运输通讯汽车、摩托车、手机。因而打击盗掘古墓、贩卖走私文物的斗争更为复杂艰巨,任重道远!

现代猖獗的盗墓活动

民间有句老话,卖什么吆喝什么。一个盗墓贼,说得夸张一点,就是一个盗墓专家。他们对于自己的工作对象,真可谓了如指掌。

盗墓贼盗墓的目标性非常强,比如,进入墓室会直接挖向棺材的位置,先在&ldo;左肩右脚&rdo;找东西,再到耳室(东仓西库)搜罗,至于其它位置,则看时间长短而定,时间短则弃之。&ldo;看地形&rdo;也有很多&ldo;心得&rdo;,比如&ldo;秦埋岭汉埋坡&rdo;等。古代盗墓挖坑都是&ldo;方&rdo;型坑,近代为&ldo;圆&rdo;型坑,这就是所谓的&ldo;古方近圆&rdo;。

一个现代的盗墓团伙,其成员一般在三到四人,不会三人以下,也不大可能超过五人。这几个人各有分工。有的挖土,有的望风,有的负责现代化设备的运用,有的则专门负责销赃。有些团伙甚至在传统的经验技巧上加入了很多高科技成分,比如探地雷达、金属探测仪、气体分析仪等等,大大缩短了以前靠经验找墓、断代等前期的工作时间,这些团伙的盗墓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更大,几乎是灾难性的。因此说盗墓是对人类文化遗存最野蛮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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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的判决:对盗墓的惩戒手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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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传统的宗法社会,坟墓曾经是维护祖先精神权威,体现宗族凝聚力的象征。保护冢墓,久已成为一种道德准则。唐人杜荀鹤诗所谓&ldo;耕地诫侵连冢土&rdo;,表明这种道德规范对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也形成了约束。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应当已经出现。如《吕氏春秋》中写道,当时对于&ldo;奸人&rdo;盗墓,已经有&ldo;以严威重罪禁之&rdo;的惩罚措施。

汉代严禁盗墓的法律,我们在那个时代的相关书籍中也可以看得到。

《淮南子》说到刑法有&ldo;窃盗者刑&rdo;,&ldo;发墓者诛&rdo;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到,在汉代,政府对于盗墓者的惩罚还是相当严厉的。

汉桓帝时,宦者赵忠埋葬其父时违犯丧制,冀州刺史朱穆下令查验,属下&ldo;发墓剖棺&rdo;。桓帝得知后大怒,令朱穆赴廷尉请罪,罚作劳役。太学生数千人请愿,才得以宽赦。

《魏书》记载,北魏文成帝出巡,看到&ldo;有故冢毁废&rdo;。诏曰:&ldo;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rdo;从这个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北魏盗墓的行为同样是被当权者明令禁止的。

到了唐代,关于禁止盗墓的法律就更加详尽了。《唐律疏议》中就有关于对&ldo;发冢&rdo;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例如:&ldo;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rdo;通过刑法的内容,可知王族贵戚的坟墓,受到特殊的保护。而看守者在盗墓现象发生后也要受到严厉处罚。

据《旧唐书》卷一九上《懿宗纪》记载,唐懿宗咸通十年(公元869年)六月戊戌颁布的诏书中,有关于司法的内容:应京城天下诸州府见禁囚徒,除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开劫坟墓及关连徐州逆党外,并宜量罪轻重,速令决遣,无久繁留。从这则诏令上可以看出:在唐代,&ldo;开劫坟墓&rdo;与&ldo;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rdo;以及&ldo;关连逆党&rdo;等都被列为最严重的罪刑,是州府一级地方司法机构不能够判决的。

两年之后,咸通十二年即公元871年五月,唐懿宗又有&ldo;慎恤刑狱&rdo;的敕文宣布。其中又说道:应天下所禁……除十恶忤逆、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持仗行劫、开发坟墓外,余并宜疏理释放。

又过了两年,咸通十四年也就是公元873年的四月,因&ldo;佛骨至京&rdo;,唐懿宗亲迎礼之,又发表制诏,宣布:京畿及天下州府见禁囚徒,除十恶忤逆、故意杀人、官典犯赃、合造毒药、放火持仗、开劫坟墓外,余罪轻重节纪递减一等。其京城军镇,限两日内疏理讫闻奏;天下州府,敕到三日内疏理闻奏。可见,在唐代,即使遇到特殊的庆典盛事,无论是大赦天下,还是有减罪赦刑时,&ldo;开劫坟墓&rdo;作为重罪,都不在特赦的范围之内。

据《新唐书》记载,卢龙节度使张弘靖因安禄山、史思明于此初起反叛,而当地民众仍然心存安、史崇拜,于是&ldo;惩始乱,欲变其俗,乃发墓毁棺&rdo;,然而适得其反,以致&ldo;众滋不悦&rdo;,使民意更为倾向安、史而背离朝廷。这正是&ldo;发墓毁棺&rdo;的做法过于极端,与民众传统情感习惯不相合的缘故。《旧唐书》也记载,张弘靖&ldo;发(安)禄山墓,毁其棺柩,人尤失望&rdo;。民众的&ldo;不悦&rdo;、&ldo;失望&rdo;,都表现了对于&ldo;发墓毁棺&rdo;反感的共同心理倾向。

因此说,早在唐代,无论是从国家法律还是从民众心理倾向上看,人们对于盗墓行为都是极端的反感或着说是痛恨的。

对于盗掘坟墓的不耻行径,并非只有汉民族的人有着激愤的心情,就算当时并不是很重视墓葬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进行惩罚。金太宗二年(公元1124年)二月,诏有&ldo;盗发辽陵者,罪死。&rdo;对盗掘辽朝帝陵者予以严惩的命令着于《金史》帝纪,说明当时最高执政者对于盗墓者的态度之严峻,曾经形成过一定的政治影响。《金史》卷四五《刑志》又记载,金世宗大定十二年(公元1172年)事:&ldo;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日:&lso;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rso;&rdo;这段话就更能显示出当时最高统治对于盗墓行为的明确态度了,对于那些对盗墓进行揭发的人根据情况进行赏赐。自古以来,人们赏赐告密者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赏赐盗墓告密者的,金世宗可能是有史以来的第一位吧。由此可见,与刑罚结合的告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地惩治盗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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