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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第460章 国家级吉祥物的郁闷(第1页)

对于相同的事物,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认识。

王书辉过去也知道这个道理,但是对于这个道理,他还是在1634年北中国的三大工业和工业化农业带基本建成,复兴党准备建立一个正式的新国家的时候,才正真的有了一个深刻的体会。

作为一个生在红旗下长在春风里的改开后八零后,特别是作为一个信奉科学社会学理论的受过高等教育和训练的八零后,王书辉不仅在理性认识上认为皇帝是一个纯粹的反动落后的存在,而且了解历史王书辉对于皇帝在感性上也是一个完全负面的看法。

高高在上对人生杀予夺的皇帝,在王书辉的头脑中都是那种疯狂变态的存在。在他看来,无论是在正史还是野史中,就是那些被认为是贤君圣主的皇帝,好像在至高无上的封建权力的熏染下最终都失去了理智了,变成了像精神病人一样的奇葩。

所以当复兴党上下要求王书辉成为一个皇帝的时候,王书辉一方面有种强烈的荒谬感,另一方面则完全是一种气愤的情绪。

让无论是在现代社会还是在本时空里都承担了老师责任的王书辉感到气愤的原因不是别的,就是因为他作为复兴党这个组织的导师,在十多年的时间里除了不断的把工业化的技术和概念灌输给自己的学生们以外,做的最多的事情就是向大家宣传和灌输反封建的思想。

所以当他发现自己的学生们居然想让自己当皇帝的时候,心中满是教育失败的挫败感导致的滔天怒火。

对于皇帝这个东西,复兴党高层的看法倒是比较纯粹。目前总人数三十万上下的复兴党全体党员里面未尝没有一小部分人是因为想要混个从龙之功才参加复兴党的。但是总的来说,反封建这个概念,经过了十几年来一批又一批的一次又一次的人员扩张和思想教育,还是比较深入人心的。

可是和王书辉不同,作为大明土著的复兴党党员们对于皇帝的看法其实要比王书辉更客观一些。对于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来说,皇帝的存在更多的是一种遵从习惯习俗,安定人心的作用。毕竟对于还没有得到全面教育的普通人民群众来说,皇帝这个称号,总比复兴党主席这个称号更能让人安心。

更主要的是,对于复兴党的党员们来说,王书辉作为复兴党的主席,从制度的角度讲,是和大家平等的地位。可是王书辉作为复兴党全体党员的导师,那种在身份上的平等,大家并不喜欢。

对于出身都差不多的复兴党党员们来说,特别是作为几乎是一样出身的复兴党的高层来说,虽然王书辉制定的制度规定在复兴党内部王书辉和所有人的地位一样,在组织原则上是平等的。可是在现实中,这完全就是不可能的事情。

依照王书辉在复兴党的威望和影响来说,听从王书辉的话要比遵守制度和原则重要的多。就是复兴党目前的各级组织能够按照组织原则运营的原因,也是因为王书辉本人要求大家遵守组织原则。也就是说,王书辉存在本身就是对组织原则的一种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让王书辉在组织内部和大家一样拥有一票的权力,实际上就是在破坏组织原则本身。倒不如把王书辉当成皇帝供起来之后,大家在没有王书辉投票干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的把组织原则彻底贯彻下去。

举个最简答的例子来说,复兴党政治局现在是十三个人,加上王书辉是十四个人。如果王书辉直接给政治局下达命令提出要求,大家倒是很好的就可以自己把分工搞好,立即把事情贯彻下去。

但是,如果王书辉跑到政治局里像个普通的政治局常委一样投票的话,实际上不管大家本来的想法是什么,只要王书辉投了赞成或者反对票,大家肯定也会投一样的票。这样一来组织原则就被彻底的破坏了,政治局本身的民主集中就没有意义了。

这番道理还是孟离在王书辉的情绪平复之后详细的和王书辉解释的。王书辉也是在这个时候才发现自己的学生们真的成长了起来了。这些经过了十几年历练的青年人,已经能够对制度本身进行非常理性的思考了。

王书辉发现,他的最大问题居然是从现代社会带来的偏见。实际上如果从实事求是的角度考虑的话,作为复兴党的缔造者和导师,他自己对复兴党的威望和影响力确实有点太过巨大,以至于自己本身在复兴党内就成为了一个破坏组织原则的存在了。

想一想后世的情况,王书辉自己也开始产生了一些认同心理。名正言顺的成为一个只有一代人的超脱存在,总比在自己的影响下,复兴党内世世代代都有人希望成为自己这样的超越组织原则的存在,从而不断的制造不稳定的因素,不停的破坏和挑战复兴党的组织原则的情况要好一些吧。

不过,当一个不是封建皇帝,不是特权皇帝的皇帝,这个事情该怎么做?王书辉确实没有任何的经验和教训可供参考的。

最终王书辉认为还是从制度的角度把皇帝这个东西定义一下,才是最保险的做法。这样一来,新中国的《宪法》中关于皇帝的规定就变得非常重要了。

王书辉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民主帝国宪法》,简称《中华大宪章》规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民主帝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采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国家。

人民民主制度(包括人民民主和对敌专政)是中华人民民主帝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国家、组织或者个人破人民民主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民主帝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民主帝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民主帝国是单一民族国家。

所有使用中华民族文字,中华民族语言,认同中华文明的劳动者,都是中华民族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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