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策。⑦
承认故意伤害未遂之可能,将为诸如“方玄昌、方舟
子遇袭案”这样的案件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从“方玄
昌、方舟子遇袭案”中,我们发现,被告人肖传国等人以报
复伤害的故意,实施了对被害人的人身侵害,最后伤情鉴
定为轻微伤,如果我们排除故意伤害未遂的可能,仅从行
为人的行为后果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行为人造
成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可
以进行处罚。即使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实
难得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结论。
五、结语
现在很多刑事司法的困惑甚至是“尴尬”
,排除诸多
非司法因素的影响外,根本的还是刑事立法的问题。如
果把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的重合性、交叉性与行为情
节恶劣、严重的模糊性、主观因素认定的困难叠加在一
起,其结果是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上的混乱甚至是无奈。
为什么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从主观因素到客观情节,
存在如此多的司法困境,深深的源于寻衅滋事罪立法的
不够完善以及操作性的缺失。司法者本身只是执法者,
不是立法者,司法认定中的困境、混乱乃至尴尬是由立法
造成的,司法者自己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刑法的司
法解释与立法解释或许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要想从根本
上解决问题,还得从刑事立法方面着手。也就是说,适时
修订刑法。”
⑧笔者之所以认为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的判
决体现出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归罪化趋势,其主要原因
是公安机关对方舟子等人的轻微伤的司法鉴定直接决定
了法院的最终判决。正是因为理论上并不承认故意伤害
罪未遂的情况,加之仅以轻微伤的认定对被害人处以行
政处罚又难平众口,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肖传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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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做出了判决实乃既无理论支撑又无立法保障的情况
下,做出司法上无奈的选择。这种无奈选择的解决,促使
我们进一步完善立法的理念、丰富立法的技术、使立法的
观念更加民主化,构建和谐的、顺畅的立法与司法体制。
并且寻衅滋事罪与侵犯公民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