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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章 草寇与冠军二十五(第1页)

序、殴打他人等往往也是其他罪名的重要表现形式,在

这种情况下,如何明确界定罪名就出现了一定的分歧,

且“情节恶劣”、“随意”这种概念较为模糊,并不能够

有效指导实践活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进一

步对此进行了完善,但是仍然对于“情节严重”、“情节

恶劣”等客观内容没有做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不仅如

此,深入分析构成要件可知,寻衅滋事罪和侵犯公民人

身安全罪和侵犯公民财产罪在客观上有很多竞合内

容,而相关立法并没有深入对此进行区分和界定,这使

得司法实践活动得不到明确的支持。此外,在司法实

践中,行为人虽然开展了相应的寻衅滋事罪行为,可是

在此过程中也造成了严重的伤亡结果的话,此时应该

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更合理,但是我

国刑法对此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转化犯情形。在这种情

况下,显然不利于对犯罪分子做出更加正确的惩罚。

(二)“公共场所”的界定模糊不清

根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应该

是公众进行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医疗活动和

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场所及其设施的

总称。这一概念无疑是一个较为宏观的概念,并不是

十分具体,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界定是否对公共场所

带来危害等结果,往往还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场所的公

共程度,以及人数、时间等因素,需要将这些因素综合

起来进行评判,这就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增加了界定的

难度,使得相关工作开展缺乏细致的引导。同时,随着

我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空间也成为了人们重要

的沟通和交流场所,也就是说,网络无疑已经成为了理

论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然而,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对于

网络空间、网络秩序的定义并不是非常完善。结合我

国相关法律可知,如果推及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要件的

话,对于网络秩序造成影响的行为,更多的是采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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