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4日,备受关注的“方玄昌、方舟子遇袭
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做出了终审宣判,法院裁定驳回了肖
传国、戴建湘的上诉,维持原判。其中,幕后主使者华中
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拘役5个半月,
其余4名被告人被判拘役1个半月至5个半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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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从公安机关将案卷移送到
检察机关再到批捕开始,可谓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一直争
议不断。原告方玄昌、方舟子一方认为,“法院认定肖传
国等人判处寻衅滋事罪是难以接受的,从被告人实施的
行为来看,应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法
院判决肖传国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拘役1到5个半月量
刑过轻”。同时,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肖传国等人没
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依据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其行
为结果上只造成原告轻微伤,被告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刑
事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采用
治安处罚就可以,而法院判决认定肖传国等人为寻衅滋
事罪并处以拘役,于法无据。
“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法院的判决不仅使原告、被
告双方对结果产生质疑,同样理论界人士也对该案发表
了自己的见解。寻衅滋事罪作为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章中的一个罪名,其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加之其与涉黑
涉恶等团伙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造成了寻衅滋事
罪从立法到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疑难问题。
二、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的表征:客观归罪化趋势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
题,笔者认为这是由寻衅滋事罪的自身立法特点决定的。
寻衅滋事罪的诸多争议集中表现在司法认定上呈现处一
种客观归罪化趋势,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
任刘仁文认为“问题的根子出在刑事司法制度的‘
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