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相比较而言,余先生的这个案子,与‘斯特朗夫妇起诉拉皮德案’也有一些异同之处。”
“其关键一点就在于,许世荣在售出股份之前,已经向证监机构做了报备,而且获得了允许。”
“换句话说,他是在承认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才做出售出股份这个决定的。”
阿斯利递过来一支烟,语气不急不缓的说道。
“当然,还有一个关键点,那就是余安邦先生,你与
vc投资达成质押贷款协议的日期,是在许世荣先生做出转售股决定之前,还是之后。”
“这个重要吗?”
余安邦迟疑着问道,没办法,他对法律的东西实在是一知半解,这些东西必须听律师的。
“非常重要!”
阿斯利说道。
“如果说你和
vc投资的协议是在许世荣做出售股决定之后才达成的,那么我们就可以以此为证据,直接驳斥控方的商业诈骗说。”
“他论证站不住脚,连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正式调查都无法通过,更谈不上庭审了。”
余安邦沉默不语,实际上他虽然不太精通律法,也知道这个先后顺序非常重要。
因为他从
vc投资拿到2o亿美元贷款是以两支债券的未来收益以及许山金融的部分股份为抵押的,然后他才又拿着贷款得到的钱,从许世荣那里收购了他手中所持有的许山金融的股份。
这两笔资金操作的具体过程只要摊开来,傻子都知道他是以欺诈性的手段从许世荣手中收购了股份。
“我明白你的意思了,余先生。”
阿斯利毕竟是富有经验的大律师,他一看余安邦的沉默,就明白具体是怎么回事了。
不过律师就是律师,阿斯利是不管事实是怎样的,他需要做的只是替他的委托人打赢官司——尤其是这个委托人很舍得花钱。
这一笔官司如果打赢了,不提静安给他的年薪,只是这一笔律师费都够他挣几年的了。
“作为你的律师,余先生,现在针对这个案子,我三个建议。”
阿斯利才不会去管什么道德的问题,反正他在司法界早就名声扫地了,因此,直接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给余安邦建议道。
“你说。”余安邦做了个手势,说道。
“现在最佳的一个选择,就是秘密与
vc投资进行协商,将当初你们达成的那份贷款协议做一定的修改,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在进入正式调查之前,将这件事摆平掉。”
阿斯利建议到。
“我可以尝试一下,不过,时间上来得及吗?”余安邦问道。
“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非正式调查期一般是三到五天,不过考虑到博尔斯的态度,他们很可能会把这个期限提前。”
阿斯利手里抓着一支笔,一边转着笔花一边微笑着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