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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第1页)

《星报》又说:‘如果死者遇害后,尸体一直放在岸边,一直放到星期二晚上才扔下水,那么在岸上就可以发现凶手的痕迹了。’这句话乍看起来很难辨出推理者的用意,其实推理者是预料到别人会对他的观点提出反驳,即,尸体在岸上放了两天,迅速腐烂,比沉在水里腐烂得还要快。他认为,如果此具尸体是这样的话,它有可能星期三就会浮出水面。他认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它才会这时漂浮。于是他赶紧指出尸体并没有放在岸上,因为,如果放在岸上的话,“那么在岸上就可以发现凶手的痕迹了。”你对这一推论一定也感到好笑,尸体放在岸上的时间长短,怎么会增加凶手的痕迹呢?你不明白,我也不明白。

“这家报纸接着说:‘何况,如果事情真象大家所想的,是桩凶杀案,那么杀人凶手也太蠢了些,抛尸时居然不系重物,在当时系重物本是一件举手之劳的事’。你看,这种思维逻辑有多么混乱可笑!包括《星报》本身在内,没有一家报纸说这具尸体不是凶杀致死,因为暴力留下的痕迹太明显了。推理者的目的是想说尸体不是玛丽的,他想证明玛丽并未被杀——而不是想证明尸体的主人并未被杀。然而他的这番评论只能证明后面一条。尸体上未系重物,凶手抛尸时理应系重物,所以尸体不是凶手抛入水中的。作者只证明了这一点。他甚至没探讨死者究系何人。《星报》不遗余力地论述,只不过是否定了它刚刚承认的事实。它说:‘我们完全相信,打捞上来的这具尸体是一位被谋杀致死的女性。’

“这并不是这位推理者自相矛盾的唯一例子,他总是不自觉地做出有悖于自己论点的推论,我已经说过,他的目的很明显,是尽可能缩短从玛丽失踪到发现尸体这一段的时间长度。可是他却总是强调:姑娘离开母亲家后,就再没有人看到过她。他说:‘我们没有证据说6月22日星期天上午9点钟以后玛丽·罗杰仍在人世。’由于他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他至少应该不提这一问题。假如真有人在星期一或星期二见到过玛丽,那么时间长度就又大大缩短了,而根据他的理论,尸体是女店员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减少了。可是说来有趣,《星报》是由于充分相信这样说可以加强自己的论点,所以才坚持这样说的。

“咱们再读一读该报对博韦辨认尸体的看法。关于胳膊上汗毛的描写,《星报》显然是信口雌黄。博韦先生不是傻瓜,绝不会一上来就看汗毛,仅仅凭胳膊上的汗毛就断定死者的正身,每个人的胳膊上都有汗毛。《星报》文中所说的话非常含糊笼统,这正好暴露出它在篡改证人的证词。证人一定说到了汗毛的某种特别之处,准是在颜色、疏密、长度等状况方面有什么特别之处。

“《星报》还说:‘她的脚很小——其实女人的脚都是很小的。她的吊带袜不成为任何证据,鞋子也不成为任何证据,因为吊带袜和鞋子都是市场上成批出售的。她帽子上的假花当然也属于上述情况。博韦先生坚持指出的一件事是,死者吊带袜上的吊钩是翻转过来的,往下移了一些。这其实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因为妇女大都不在商店里试吊带袜,而是买一双回去,如果不合适就再将吊钩调整。’从这段文字中不难看出,作者绝不是在认真推理。如果博韦先生在寻找玛丽尸体时发现一具女尸,这具女尸在体格和外貌上都与失踪的姑娘差不多,那么他不必多考虑死者的穿戴,尽可放心地认为自己已经找到了玛丽的尸体。如果除了体格和外貌相似外,他又在尸体的胳膊上发现了特别的汗毛,与玛丽生前他所看到的汗毛一样,那么他对这一辨认的准确性就更有把握了。汗毛越具特殊性,他的辨认准确性就越大。如果玛丽的脚小,尸体的脚也小,那么死者就是玛丽的这一可能性便又增加了——不仅仅是以算术级增加的。除此之外,再加上死者的鞋子与她那天失踪时所穿的鞋子一样,尽管这种鞋子可能是‘成批出售的’,那么死者是玛丽的可能性就几乎达到了无疑的地步。有些东西本身并不足以作为辨尸证据,但通过它与其它证据相吻合,便构成了确凿的证据。比如说,死者帽子上的花与失踪姑娘帽子上的花是一样的,花儿每增加一朵,证据的可靠性就增加几倍。证据可靠性的增加,不是象做加法那样相加,而是象做乘法那样百千相乘。现在再来看看死者的吊带袜,这双吊带袜同玛丽生前穿的一样,这点倒没什么。但是这双吊带袜的吊钩翻转过来,因此变紧了,而玛丽离家时,她的吊带袜也是吊钩翻转,收紧过的,这一点便变成确凿无疑。《星报》对缩紧吊带袜的解释,只能说明它坚持自己的错误观点而已。吊带袜是有弹性的,翻转吊钩,这本身就不寻常,自身可以变长变短的东西,当然不需要借助外力来调节长短。玛丽用翻转吊钩的方式收紧吊带袜,那准是因为某种偶然的情况。所以,单单吊带袜本身就足以证明死者系玛丽。但是说死者就是玛丽,这并不是因为死者穿有玛丽的吊带袜,或穿有玛丽的鞋子,或戴有玛丽的帽子,或帽子上有玛丽戴的花,也不是因为死者的脚同玛丽的大小相仿,或胳膊上有特殊的记号,或身材与外貌酷似玛丽,而是困为死者具有所有的这些特征,正所谓样样齐全。在这种情况下《星报》的编辑大人还真的怀疑死者就是玛丽,他实在就没必要请律师为证人做心智状态调查了。他认为从律师们的闲谈中拾些牙慧,拉大旗作虎皮,为明智之举。其实,律师们大都是法庭成见的应声虫。我要在此说明,有许多事物虽然不被法庭承认为证据,只要有有识者认可便是最好的证据。因为法庭只讲事物的普遍性,根据已被大家公认并且已成为文字的原则办事,而不讲事物的特殊性,根据特殊的情况来办事。法庭墨守成规的作风,以及不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的态度,形成了一个固定模式,即:在任何一段相关联的时间中,最大程度地获得可获得的真相。从总体上看,这种模式是明智的。但是在许多单个的案子中,这种模式却会产生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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