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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第1页)

这份奏折说明了新充行商之难。到道光九年时,&ldo;止存怡和等七行,其余六家或因不善经营,或因资本消乏,陆续闭歇&rdo;。[15]事情已到了旧行商日少,新行商不添的程度。而&ldo;数年以来,夷船日多,税课日旺,而行户反日少,买卖事繁,料理难于周到,势不能不用行伙。于是走私漏税,勾串分肥,其弊百出&rdo;。[16]因此,经道光帝批准,更改嘉庆十八年成法,著一、二保商取保,即可充任试办。十余年来,对于新充行商的规定,走了一个回头路。

道光十七年(1837),广州参加公行的洋商数目又趋回升,达到十三家旧观。但新充的行商,试办而不愿报部出结,并不认真执行规定。如&ldo;新充之仁和行商潘文海,试办已历七年,屡催未据出结咨部;又孚泰行商易元昌、东昌行商罗福泰,暨新充尚未列册达部之安昌行商容有光,试办或届二年,或逾一年不等[17]甚至&ldo;交通匪类,资本不充等弊&rdo;时有发生。所以这一年又规定&ldo;不必限年试办&rdo;,回复到&ldo;总散各商联名保结&rdo;的老路。

从一、二家保结,到总散各商联保,这是肯定之否定;从总散各商联保取消,回复到一、二家保结,又取消一、二家保结,回复到总散各商联保,这是否定之否定。可以看到,这根曲线的每一个片段,都反映了对外贸易的垄断和反垄断斗争。只是这两个矛盾着的侧面,都在清政府的控制之下,都是服从于整个闭关政策的政治前提。

第三,公行商人具有亦官亦商的身份。

从他们是清政府对外贸易的主要经手人这一点看,他们是商人,是由官方认可允许与外商贸易的特殊身份的商人。经商是他们的本职。他们是各有各的主顾,各行负责各自联系的外国商人。商人所有的尔虞我诈的品质,理所当然地在他们身上得到体现,因而公行并不是一个组织紧密团结一致的团体。

从他们是清政府与外人交往的中介这一点看,他们又具有代表中国政府的身份。对清政府,他们是民;对洋人,他们具有官的力量。这种亦官亦商的身份,使公行商人在对外关系中拥有一般商人不可能具有的权力。这表现在他们负责洋商向海关报税纳税,负责向洋商通知海关税率的变动,照管洋商按政府规定的防范章程办事,传达政府对洋商的指示和负责办理洋商出入广州的护照等。这些权力使行商成了清政府用来隔绝中国人与洋人交往的看门狗,并且代替了粤海关监督在行使管理外商时的行政权力。

有一个普遍为人们接受的说法,认为公行制度早在康熙五十九年(1720)已经产生。这是一种误解。最早提出这一说法的是外国研究中外关系史的权威美国人马士。他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远东国际关系史》等著作中都强调了这个说法。前引亨德的《广州番鬼录》一书也持同调,近人梁嘉彬在他所著的《广东十三洋行考》一书中亦同此说。其实,这些学者把康熙五十九年的公行和乾隆二十五年的公行混为一谈了,从梁嘉彬转译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一书中,有关康熙五十九年成立的公行十三条行规看,当年的公行只具有对外贸易的垄断性质,并不具有代表政府行使职能的权力。因之,它并不是闭关时代公行制度的滥觞。

公行制度在清代闭关政策历史上,曾有过兴废起伏。自乾隆二十五年组成后,至三十五年,因&ldo;众志纷歧,渐至推萎,于公无补,经前督臣李侍尧会同前监督臣德魁,示禁裁撤公行名目,众商皆分行各办&rdo;[18]直到乾隆四十七年重组公行,前后中断了12年。重组公行之后,一直沿袭到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为止。从参加公行的行商数目看,公行刚组成时仅9家,后上升到13家,到道光九年只有7家;道光十七年又回升,达到13家旧数。这种兴废起伏,除公行本身尔虞我诈外,与外国商人的反对有关。终整个闭关时代,外商与公行商人之间,维持着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矛盾的微妙关系。

公行制度虽具有半官方的对外垄断性质,并且阻隔了外国商人直接与中国官方接触;广州一口通商虽从地域上限制了外商的活动范围,但如果没有一套具有法律意义的规章,仍不足以将洋人与内地民人隔离,乾隆二十四年(1759)发生的洪仁辉事件,使清政府决心加强对洋人的防范。

洪仁辉是英属东印度公司的通事。他在公司的策划下以贸易为名,驾船由广东出发,直上天津,要求清政府准许通市宁波,并揭发粤海关舞弊和英商所谓受屈的情况。这一事件,使清政府极为震动。第一,自清朝定鼎以来,从未有洋人驾船直上京畿告御状的先例;第二,乾隆帝怀疑此事必有&ldo;内地奸民教唆引诱&rdo;,[19]&ldo;外借呈递之名,阴为试探之计&rdo;。因之,穷加究诘,派福州将军来粤检查,将几个认为勾串的汉人做了严重处理,并以洪仁辉&ldo;勾串内地奸民,代为列款,希冀违例别通海口&rdo;之罪,押往澳门圈禁三年,期满驱逐回国[20]

洪仁辉事件,使清政府对洋人和汉人相结合的疑惧得到了加强,为了&ldo;防范于未萌[21]清政府决定对外商行动严加限制。同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受命拟定《防范外夷规条》进呈。到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又陆续颁过三个防范章程。这些章程,都是以李侍尧章程为基础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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