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七十二章:一点变故
“到时候,那些负责耕地种田的人,交足朝廷的税收,然后留下集体的。
集体的也就是那些代替大家服徭役,然后做一些别的事务的人,这些人要从这个集体当中的那部分支取养家糊口的粮食。
然后剩下的粮食,那也就是那些种田自己的了。”
李元霸非常清楚在这个时代不可能触动这个唐朝的立国制度均田制,这个均田制其实也就是唐朝的统治核心之一,唐朝的租庸调制度是建立在均田制的。
如果自己破坏了均田制的所有权,那这样肯定是要出问题的。
所以李元霸可以“偷换概念”,人为的把“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拆分,这种拆分起源于后世公司的做法。
可是李元霸却也都牵强附会,直接把这个把使用权交出的做法比喻成为把土地租给别人,这样利用了那些士族地主的做法,这样好像看起来是一样的。
不过,事实上李元霸自己非常清楚,这个交出使用权,和那些地主租佃关系其实早就不是一回事了。
交出使用权,然后组建了这个所谓的生产合作社,其实事实上这个早就已经不是小农经济的范畴了。
只是披着一层土地所有权没有丢失的外表假象,事实上这个所谓合作社,已经是成为了一个农垦公司了。
在这个“农垦公司”里面凡是在这里拥有土地的,其实也都是“股东”,以土地作为入股对象,然后自己也都继续加入这个“公司”进行劳动。
甚至这个农垦公司里面还划分了不同部门,有人负责耕种,有人负责代替大家去服役,有人负责做别的。
其实这个早就已经不是小农经济的范畴,是农垦公司的组织模式。
只不过是批了一层那个土地所有权没有丢失的外衣,事实上早就已经是旧瓶装新酒,进步了不止一点点。
当然,这个农垦公司并非是属于某一个大商家的,而是属于那些拿着土地“入股”的人,到时候大家可以按照传统的方法选出自己的公司头目,就和当时选出“乡长”是一样方式。
可是这个早就已经不是一个小农经济了,这样大家加入了这个合作社,等于既是员工,也是股东,大家股份都一样,然后选出信任并且能力的人去组织生产。
经过了这个合适的组织方式,完全可以让生产效率提高很多倍。
原来那种小农经济,不但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时间资源,甚至是物质资源。
浪费了这些,那几乎是损失巨大的。
浪费了这些,几乎可以再次多养活一倍的人口啊!李元霸等于是给农民节省浪费,然后还能够提升产量,这样一增一减,足以提升了很大的生产力。
“而且,你们还可以有人有特殊贡献,那可以获得更多。
比如说将来替大家服徭役,将来我打算在我们万年县从过去的服徭役按天算,改成按量算。
这样做多了活,可以一个人代替更多人去服徭役。
那这样更多人去做别的,替大家服徭役的人多做的活,多代替别人服役的活,那些得到代替的人都要把自己那部分给他。
这样意味着服徭役的时候做得越多,那到时候获得这个合作社给的粮食自然也都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