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7年3月25日,利奥进入君士坦丁堡,在圣索非亚教堂加冕为皇帝。这样就结束了一个为皇权而斗争的时代。帝国在20年间经历了政权的7次暴力更迭,最终以利奥三世(leoiii,717~741年在位)为君主,他不仅建立起强大而持续长久的政府,而且也创立了新的王朝。
第二节 毁坏圣像斗争和对阿拉伯战争:利奥三世
新皇帝面临的最紧急的首要任务是抵御阿拉伯人再次入侵导致的急剧增长的威胁,他们威胁着帝国的生存。由于内乱破坏了阿纳斯塔修斯二世时期拜占廷人的抵抗性反攻计划,战斗再度在拜占廷首都城墙下打响。利奥三世紧急组织全城备战,抵御即将到来的围困,特别是完善阿纳斯塔修斯二世已经精心筹划的城防措施。利奥登基6个月以后,阿拉伯军队和舰队兵临君士坦丁堡城下。如同在君士坦丁四世时期一样,这里再次爆发了决定拜占廷帝国命运的激烈战斗。拜占廷人又是在希腊火的帮助下,设法点燃敌人的舰队,阿拉伯人企图狂攻滥杀一举夺取君士坦丁堡的计划再次在首都坚固城墙下流产。另外,717~718年冬季格外寒冷,阿拉伯人大批死亡,当夏季瘟疫肆虐阿拉伯人兵营时,那就真的成为巨大的灾难了。最后,利奥三世采取了极为重要的措施,即成功地争取到保加尔人的支持。汗王特尔维尔进行干预,再度影响了拜占廷帝国的命运。他接受了皇帝的请求,对阿拉伯人实施致命打击,使他们损失惨重。718年8月15日,首都的围困被解除了,穆斯林的舰队离开拜占廷水域。[45]这样,阿拉伯人对欧洲大门的攻击第二次在拜占廷首都城下被彻底粉碎。
但是,陆地战争不久重新开始,战况极为惨烈。自726年以后,阿拉伯人每年都对小亚细亚发动进攻。高加索被攻击,尼西亚遭围困,直到740年利奥三世在阿莫利乌姆附近的阿克洛伊农战胜阿拉伯人,梦魇才告结束。帝国得到其传统盟友哈扎尔人的大力支持,后者感到他们在共同对付哈里发的问题上与拜占廷人是一致的。[46]他们进攻高加索和亚美尼亚的阿拉伯人,给阿拉伯人制造了极大的困难。733年,利奥三世的儿子和继承者君士坦丁与哈扎尔汗王的女儿结婚,从而使拜占廷人与哈扎尔人的联盟得到极大加强。
君士坦丁堡的解放和阿拉伯人被逐出小亚细亚结束了拜占廷-穆斯林斗争史的一个重要阶段。此后阿拉伯人的进攻也经常引起拜占廷帝国极大关注,但是这些进攻并未真正威胁其生存。阿拉伯人再也没能围困君士坦丁堡,由于小亚细亚军区的建立,这里从此确立在一个坚实稳定的基础上,尽管还有许多斗争,但一直成为帝国完整的一部分。
利奥三世在发展伊拉克略军区制度的主要工作是将过于庞大的阿纳多利亚军区做进一步的分划。这一措施的基本目的是防范类似于近年来发生的篡夺皇权的兵变。没有人比利奥三世更清楚由一个将军控制如此巨大的军区将对皇帝造成多严重的威胁。因此,他将阿纳多利亚西部地区单独划为一个独立军区。该军区因欧洲军团曾驻扎于此而称为&ldo;色雷斯松军区&rdo;,该军团原本是阿纳多利亚军区的一个&ldo;图尔马&rdo;师级单位。这个过程对理解军区制的起源十分重要。[47]然而,奥普西金军区也同样相当大,但却保持原样未做分划,也许还不是太过庞大。利奥三世似乎满足于任命其女婿阿尔塔巴斯杜斯(artabasd)为该军区总司令。利奥三世的儿子和继承者将要发现他铸成了大错,在接到新的严重的警告后,被任命掌管奥普西金军区的一半领土,该军区东部被提升到独立军区的地位,被称为布西拉隆军区,因定居在这里的古代布西拉利人得名。[48]另一方面,原本包括帝国各省全部海军力量的卡拉比西安海上军区,也于710年或732年,即阿纳斯塔修斯二世或利奥三世在位期间被分为两个军区。原来由卡拉比西亚尼海上军区将军统辖的两个舰队建制如今分别变成独立军区:小亚细亚南部沿海及其附近岛屿从此以后组成卡拉比西亚尼军区,而爱琴海诸岛组成了独立的爱琴海舰队,该舰队后来升格到军区地位,最后还是被再次划分。[49]从8世纪中期开始,如果不是更早的话,克里特岛也成为独立军区。[50]7世纪这些军区的重新分划,从统治管理的角度看无疑是相当重要的,它借划分管理机构的方式完善了整个制度。8世纪的皇帝以此继续进行其前人的工作,只是在一个相对小些的范围内进行。军区制更具有深远意义的发展出现在下个世纪。[51]
利奥三世于726年以其本人和其子的名义颁布的法律手册是拜占廷法律编纂史上的一个里程碑。[52]皇帝利奥三世和君士坦丁的《法律选编》是一部当时现存最重要的私法和刑法法规的选集。它特别偏重于家庭法和继承法,财产法则处于次要地位。颁布《法律选编》的目的是为法官们提供一部在使用内容和范围上均适应实际需要的法律手册,并能够取代浩繁而不易使用的查士丁尼一世的法典。《法律选编》以罗马法为依据,后者则以查士丁尼一世编纂的《罗马民法大全》为基础,《罗马民法大全》仍然是拜占廷法律编纂的基础。然而,《法律选编》并不是古代法典的简单摘抄,它是体现&ldo;更突出人性&rdo;特点的古代法典的修订本。事实上,《法律选编》确实与查士丁尼的《罗马民法大全》有相当大的区别,这种区别一方面体现在教会法的影响方面,另一方面体现在东方习惯法的影响上。这样,&ldo;国家权力&rdo;就受到严格的限制,而妻子和孩子的权利得到充分的扩大,婚姻得到更多的保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很少受到基督教仁慈精神影响的刑法发生了某些变化。因此,《法律选编》提供了一整套惩罚生命和肢体的制度,例如那些查士丁尼的《罗马民法大全》没有提到过的削鼻、割舌、剁手、挖眼、砍头和烧掉毛发等等。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残酷的刑罚的确代替了死刑判决,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取代了查士丁尼法律强制规定的罚款。和罗马法相比,《法律选编》关于残害肢体和可怕的肉体惩罚的规定揭示出真正的东方影响,在拜占廷帝国这些惩罚并不陌生,7世纪的历史对此提供了大量证据。正是由于《法律选编》与查士丁尼的《罗马民法大全》存在很大不同,因此,它提供了7世纪期间习惯法发展的记载。[53]它表明拜占廷的法律和立法观念自查士丁尼时代以来经历的变化,这种变化部分是由于基督教伦理道德深入人心,部分是由于在东方影响下伦理道德的粗俗化。